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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獻辭
2008年奧運會及殘疾人奧運會馬術比賽
獸醫執業許可證持有人用藥須知
   
 
獸醫如已領取特別許可證獲准在2008年奧運會及殘疾人奧運會馬術比賽執業,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將同時根據 《抗生素條例》(香港法律第137章) . 向其簽發「抗生素許可證」。抗生素許可證持有人可管有及使用《抗生素條例》涵蓋適用的任何物質,又或管有或使用成份或元素當中含有此等物質的藥劑,以在馬術比賽期間進行獸醫學治療。
   
此外,獸醫可管有及對動物使用 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香港法律第134章) 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香港法律第138章) 管制的物質,惟任何此等物質必須特此循合法供應途徑取得。為確保有關物質為合法供應,本局極力建議獸醫向香港2008年馬術比賽獸醫服務經理索取。
   
獸醫亦可利用下列途徑將治療馬匹所需的藥物進口到香港:(1)作為賽隊隨身行李;或(2)不隨賽隊另行以空運、海運或郵寄方式運送。於上述情況下,參與的賽隊或其代理應在事前透過馬術公司向香港衛生署申請(1)批准書;或(2)進口許可證。有關進出口程序詳情請參閱 《進口及出口治療馬匹的獸醫學藥物》
   
任何人士抵觸以上任何條例均屬違法,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/或入獄。